深圳别墅买卖跳单 百万中介费飞了

发布时间: 2017-08-17 17:30:53 发布作者: 众易居深圳装修网 浏览人数:279

深圳一别墅跳单成交,百万中介费不见了,中介不满欲起诉。具体情况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深圳装修网带来的资讯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近日,中某地产代理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某地产深圳”)的一店铺负责人孙先生声称,他们遭遇了一件严重的“跳单”事件,300多万的佣金泡汤了。深圳装修网了解到,一般来讲,“跳单”指的是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通过中介的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,跳开中介,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,以此逃避支付佣金或少付佣金。而涉事客户则称未与中某地产签订任何协议,如果他们觉得自己“跳单”,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诉。

房产中介称客户“跳单”

事情要追溯到5月份。5月6日下午,陈女士上门咨询曦城独栋别墅的价格,中某地产深圳的工作人员阳先生及吴先生负责接待。曦某二期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广深高速路附近,是深圳有名的豪宅楼盘。考虑到陈女士要求花园大的,阳先生便推荐了曦某二期100号及曦城五期的310号。孙先生称,看房的时候,阳先生找了有十多年地产经验的黄先生一起去。按照公司规定,黄先生要求陈女士签署《看楼确认书》,但当时陈女士拒签了。

当天看完房后,陈女士对曦某二期100号较为满意,就确定这栋别墅作为谈判方向。孙先生说,在5月6日及5月17日期间,黄先生与对方保持联系,并提供了曦某二期100号的相关资料,包括房屋户型结构图、房产信息。

5月18日,孙先生、黄先生安排约见曦某二期100号业主苏先生,按要求将苏先生带到陈女士所在的公司面谈。据孙先生称,曦某二期100号业主苏先生一开始的报价超过1亿元。按照公司规定,他们正常收取佣金的比例为买卖双方各1.5%,算起来佣金是300多万。孙先生回忆,买卖双方见面后,陈女士主动与苏先生交换了名片,按照行业规定,在没有成交之前不能交换联系方式,但见当时陈女士、苏先生说话比较诚恳,就没有阻止。商谈过程中,买卖双方对成交价格有分歧,没有谈成。

过了一个多月,孙先生联系陈女士,陈女士不太愿意继续沟通,表示不想买了。经多方核实,孙先生了解到,陈女士和苏先生找到深圳某房产平台的工作人员办理了手续,且深圳某房产平台所收的佣金远低于300万。基于此,孙先生认为,陈小姐和苏先生属于严重的“跳单”行为,损害了他们的利益。

孙先生表示,他们考虑起诉陈女士、苏先生及深圳某房产平台公司。

涉事客户

如果觉得我“跳单” 可以去法院起诉

对于“跳单”的指责,陈女士表示,她和中某地产深圳未签订任何协议、合同,如果他们觉得自己“跳单”,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诉。陈女士还称,选择哪家中介,她自己有选择权。深圳装修网获悉,对于交了多少佣金,陈女士以个人隐私为由,未透露具体金额。业主苏先生,他并未回应。

涉事房源非独家发布

孙先生提供了一份通告,据他称来自深圳某房产平台内部。这份通告标题为《深北豪宅区处罚通告》,落款是深北豪宅片区董事邹某。通告称,“经面谈经纪人严某、店长覃某某以及核查成交报告,经纪人严某2017.6.20日代办曦城100栋物业,收佣金60万并以租单上数属实。此行为违反公司相关规定,已严厉批评经纪人及店长且保证下不为例。”深圳某房产平台一位廖姓负责人表示,上述通告有待落实真实性,“从文字上看,这份通报像是区域内部,对上数不规范的处罚”。廖姓负责人解释,上数错误是内部的纠纷,和客户业主没有关系。

一位业内人士表示,二手房成交,房产中介收取的佣金比例通常在3%左右,根据楼市行情会有所浮动,如果佣金太低的话,中介也不会做。

事情发生后,8月1日,深圳某房产平台向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进行了书面回复。

深圳某房产平台在回复中表示,早在2017年4月份,陈女士就已实地查看过曦某二期100号在内的多处房产。5月买卖双方因房价一直争执不下,“最终在我司经纪人及中间长达一个月的协调下,买卖双方于2017年6月签署了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定金”。

在这份回复中,深圳某房产平台同样强调,客户拥有自主选择权,且所涉房产的房源信息并非一家中介公司独家发布。另外,深圳某房产平台表示,通过正常的业务接触至最终交易确定,属于行业内正常商业服务行为,对于行家指摘的“跳单”说法,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
业内分析

“有权选择”和“违约跳单”

一大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介绍,他们公司内部严禁同业间“切户”,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,扣12倍基础分(影响提佣点数和升迁机会),两次将辞退永不录用。该工作人员表示,“切户”从客户角度来讲是“跳单”,从经纪人角度看是“切户”,通俗来讲就是,“我知道你在别的经纪人那里看了同一套房,我给你更低的佣金或其他利益,让你在我这里成交。”

如何区别“有权选择”和“违约跳单”?律师称,只有具备房源信息非独家发布,买家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,其他中介促成成交价低,本公司服务质量低下等条件才有权选择其他中介成交,否则即为违约“跳单”。张茂荣律师表示,实践中买卖双方利用第一家中介信息相互取得联系后,通过第二家中介花费极少费用“代办过户”情况普遍存在。要解决“跳单”现象,还需行业协会发声,中介联合抵制。

行业专家认为,要建立防止“跳单”的长效机制,就需要在房源共享制度、经纪机构之间、经纪人之间的合作及佣金分享制度上进行明确,同时不断向社会灌输专业服务、诚信服务的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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